《海南省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印发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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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省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根据方案,海南基本取消本省(除三沙外)落户限制。省内居民,可在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城区、城镇社区落户。省外居民,取得本省居住证并参加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不含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和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在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城镇社区落户。居民在落户地点无自有产权住房的,一律在其合法稳定住所所在的城镇社区集体户落户。居民也可在其自有产权住房以外的合法稳定住所所在的城镇社区集体户落户。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维护农业转移人口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以下简称“三权”),全面推行户籍变动与“三权”脱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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